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渝銀發〔1999〕118號
關于印發《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民銀行萬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長壽支行、各商業銀行重慶(市)分行、重慶市商業銀行、各(市)地、區、縣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重慶住房消費,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效用,改善銀行信貸資產結構,人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人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重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聯系。
附件:一、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辦法(試行)
二、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借款申請表
三、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合同
四、重慶市個人住房權益抵押書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和住房信貸資金的效用,促進住房消費。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和《重慶市職工購房抵押委托貸款試行辦法》(渝住改發〔1997〕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由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運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商業性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運用信貸資金,對購買自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請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貸款期限,執行不同貸款利率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是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組合。
第三條 組合貸款在具體實施中由資金中心與銀行單獨簽訂委托貸款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中各方的關系:
借款人(抵押人):向貸款人申請購買自住經濟適用住房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的公積金交存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受托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各家商業性銀行;
委托人(抵押權人):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
保證人(售房單位):同意為借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的單位。
第二章 組合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
在本市城鎮購買自住經濟適用住房,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首次申請本貸款的個人。
第六條 貸款條件
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
三、有購買住房價款總額20%以上的自籌資金;
四、辦理所購住房的住房保險;
五、有保證人提供擔保。
第三章 組合貸款的比例、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組合貸款比例的確定原則是:每筆組合貸款中,政策性委托貸款額度不超過當年公布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同時不得超過購房價款總額的50%。政策性委托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價款的80%。
第八條 組合貸款的貸款年限,政策性委托貸款和商業性貸款一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最長不得超過65歲。
第九條 組合貸款的利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政策性委托貸款利率和商業性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組合貸款的貸款程序
第十條 貸款程序
一、申請
借款人在經資金中心和銀行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上購買自住住房,提出貸款申請并填寫《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戶口簿(復印件);
3.住房公積金交存證明;
4.《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購)合同》或《重慶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5.《重慶市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或《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二、審查
資金中心和銀行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核驗《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申請表》;
2.核定貸款比例、額度、期限和利率;
3.核查抵押物是否合符要求。
資金中心和銀行分別在《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三、簽訂借款合同
組合貸款經審核合格后,借款人簽訂《重慶市個人住房抵押組合貸款合同》及相關合同文本。同時辦理保險。
四、劃撥貸款
借款合同經借款人、資金中心和銀行簽訂生效后,資金中心和銀行分別將資金劃入貸款基金戶,受托承辦銀行連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籌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五章 組合貸款的償還
第十一條 組合貸款本息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或“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本息按資金中心和銀行各自發放的比例收回。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嚴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者,對逾期部分,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貸款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連續六個月不按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交換、贈與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
四、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五、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的,抵押人違反抵押協議或抵押物因意外毀損,難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第六章 住房抵押和售房單位擔保
第十四條 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應以購買的自住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現值,以購房合同標明的購房總價款為準。對合同價有疑義的,須出具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抵押人)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和饋贈。
四、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抵押人)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權人有權按抵押合同的約定,檢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五、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時,按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
第十五條 售房單位保證
一、借款人用所購住房設定抵押權的,接受購房款的保證人應與抵押權人簽訂保證合同并按規定交納保證金,且不得向借款人攤派,同時保證購房款的合法應用。若借款人違約,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以借款合同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限。
第七章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指定的險種向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保險。借款人憑與保證人簽訂的購房合同與貸款人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率按保險公司規定執行。保險費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和撤銷保險。如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代保,有關保險費用仍由抵押人支付。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計收保險費,多余部分退還借款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的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抵押人除立即通知保險人外應當同時通知貸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應優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八章 組合貸款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在貸款期內,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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